8月8日,湖南省药监局对6家药企进行了行*处罚通告。
违法事实
医药地方台从行*处罚书了解到:长沙海王医药有限公司因销售劣药盐补骨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的规定。
湖南省娄底医药采购供应有限公司因被匿名举报线索核实发现,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或者现货销售药品”以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四十六条“库房的规模及条件应当满足药品的合理、安全储存”的规定。
湖南省南国药都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盐补骨脂的行为,并在年1月16日,销售该批次药品20kg给衡阳弘信医药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湖南省金翼堂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劣药盐补骨脂的行为,年1月9日,销售该批次药品9kg给长沙海王药业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吉首湘泉中药饮片有限公司销售劣药盐补骨脂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衡阳弘信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劣药盐补骨脂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依据及决定
长沙海王医药有限公司、湖南省南国药都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湖南省金翼堂药业有限公司、吉首湘泉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衡阳弘信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以及行*处罚程序的相关的规定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处罚。
湖南省娄底医药采购供应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的相关规定被处以“警告”的行*处罚。
具体违法事实详情及具体处罚决定见下表:
从这批被处罚的药企情况中可以发现主要是湖南省金翼堂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盐补骨脂劣药其他药企在没有核实的情况下便将其进行销售违法获利,药监局根据这一线索一下子就揪出5家药企的违法事实,所以说无论是生产企业还是批发销售企业都需谨慎。
以上相关药企请在收到本行*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湖南省财*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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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资讯地方台(yiyaoguanchaj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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