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骨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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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5/14 17:19:00

「本文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食品级”化妆品一般是指添加了“食品级”原料的化妆品,其既不是一个学术概念,也不是化妆品行业的惯有概念,更不是一个法规概念,仅仅是一个商业概念,是商家为了使自己销售的化妆品显得更加安全,而炮制出来的一个词汇,向消费者暗示其化妆品达到了食品的安全级别。广大消费者要警惕“食品级”化妆品的虚假宣传现象,同时,化妆品经营者也要注意不要踏入“食品级”化妆品的禁区,否则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

使用“食品级”原料不代表产品为“食品级”

商家主要是通过原料把食品和化妆品联系起来的。化妆品由各种原料混合而成,只有保证每个原料是安全可靠的,化妆品产品才会安全。化妆品原料为各种化学物质(食品、药品等归根结底都由化学物质组成),而化学物质按纯度从高到低,可以划分为色谱纯、分析纯、化学纯、工业纯。除了从纯度上对化学物质进行分类外,工业界还根据用途的不同,将化学物质分为工业级、化妆品级、食品级、医药级等级别,不同级别之间的区别在于生产工艺和杂质种类含量。由于药品会被人食用,甚至是通过注射直接进入血液,因而药品的原料对于杂质的控制最为严格,有时药品原料中极微量的杂质就会对人体造成很大的伤害,甚至导致死亡。食品也是进入消化道的,因此对食品原料的杂质控制也相对严格。一般认为,医药级原料的安全系数要高于食品级原料,食品级原料高于化妆品级原料(但这并不是绝对的,后文详述)。正是基于这种对原料的分级,部分商家创造了“食品级”化妆品的概念,即在生产化妆品的过程中,全部或者部分使用“食品级”原料,并将这类化妆品定义为“食品级”化妆品,从而显得更加安全。

实际上,化妆品行业经常会使用“食品级”原料,因为相比于食品行业,我国化妆品行业发展时间较短,很多原料有“食品级”的标准,而缺乏“化妆品级”标准,在此情况下,化妆品企业往往就会直接使用“食品级”原料。但使用了食品级的原料,不代表产品是食品级的。“万物皆有毒”,只是引起毒害作用的起始浓度不同而已。鉴于皮肤的屏障作用,涂在皮肤表面的化妆品进入人体的量远低于食品。而如果食用化妆品,物质在体内的“浓度”就会高于用于人体表面的化妆品成分的浓度,从剂量反应关系的角度来看更有可能产生毒性效应。

“食品级”原料不一定比“化妆品级”原料安全

首先,并不是每一种化妆品原料都是“食品级”原料,“食品级”原料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比如对于用于食品添加剂的维生素C,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对其化学结构式、感官要求、理化指标等进行了限定。而很多化妆品原料没有相应的“食品级”标准,不排除一些原料生产商为了兜售原料,将本来没有标准的原料虚报成“食品级”原料销售。显然,这类虚假的“食品级”原料在安全性方面可能不如其他正规来源的“化妆品级”原料。其次,即便一种原料确实为“食品级”原料,一般情况下其安全性要高于“化妆品级”原料,但也存在特殊情况,有时因为工艺或者配伍的需要,“化妆品级”原料的质量标准会更高,控制得更为严格。再者,有些原料或者化学物质,人吃起来无毒无害,但涂在皮肤上却会带来较大的刺激。比如辣椒,一些爱吃辣的人无辣不欢,但是将辣椒汁液涂在皮肤上可能会有明显的灼热感,这是因为人体皮肤上有一些细胞受体对辣椒中的某些成分比较敏感;还有一个原因是食物往往会在比较短的时间内被咽下,而涂抹到皮肤上的物质可能会驻留较长时间,会对皮肤造成持续性的累积刺激。另外,有些物质本身对皮肤没有刺激性,但是在紫外线的作用下,会对皮肤造成毒性反应,比如补骨脂,但这类物质入口不会产生光毒性。

综上,多数“食品级”原料比“化妆品级”原料标准更高,但也存在安全性不如“化妆品级”的情况,对化妆品而言,片面强调“食品级”原料无非是吸引消费者的眼球,化妆品安全性更应该建立在原料的整体安全评估和实际的毒理学试验数据之上。

宣称“食品级”化妆品会有哪些后果?

食品和化妆品的本质属性不同,法规定义也不相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二者最大的区别在于,食品是进入消化系统的,而化妆品是涂擦、喷洒在人体表面的,暴露水平(物质和人体组织、器官的接触量和接触时间)完全不同。目前,国内外对化妆品安全性的评估方法和有关试验都是基于化妆品的使用方法——涂擦、喷洒在皮肤表面而做出的。虽然在使用口红、唇膏等化妆品时,可能会少量吞入,但只要是合格化妆品一般来说都不会对人体带来明显危害,然而将化妆品直接当成食品食用,却会带来巨大的安全风险。

宣传“食品级”化妆品还涉嫌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因此,经营者宣传“食品级”化妆品,甚至是“可食用”化妆品,很可能误导消费者,让消费者误以为“食品级”化妆品更安全,甚至是可以食用,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时也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对其他经营者形成不正当竞争。近期,多家知名化妆品企业因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受到处罚。

《广告法》第八条规定,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因此,发布“食品级”化妆品广告的行为可能会被定性为对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做出了不准确、不清楚、不明白的表示,从而受到市场监管部门的查处。

此外,《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避免产品性状、外观形态等与食品、药品等产品相混淆,防止误食、误用。《条例》对化妆品标签提出了真实、完整、准确的要求,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时《办法》概括性地规定要避免将化妆品与食品相混淆。

以上列举的法律法规分别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对虚假宣传做出了禁止性规定,覆盖了化妆品标签、电视广告、网页、宣传册(海报)、产品推介会等多种渠道和载体,甚至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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